□法治時評
□ 馬樹娟
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發(fā)布,《解釋》細化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shù)牟门幸?guī)則,對社會關注的“知假買假”索賠問題也作出明確規(guī)范。
客觀而言,“知假買假”能夠對打擊制假售假行為起到一定作用。但也有一些人把懲罰性賠償制度當作牟利手段甚至以此為業(yè),這就讓打假逐漸走了形、變了樣:惡意高額索賠者有之,大量連續(xù)購買索賠者有之,借維權之名敲詐勒索者亦有之。由于在司法實踐中,對“知假買假”者是否屬于消費者等問題認識不盡一致,導致不同地方法院的判決結果也存在不同。
此次《解釋》進一步完善和細化了規(guī)制“知假買假”的規(guī)則,對惡意高額索賠、連續(xù)購買索賠和反復索賠行為,均明確在“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也就是說,對于明顯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以牟利為目的的“知假買假”行為,司法機關將不再支持。這就在保護普通消費者與防止權利濫用之間找到了平衡點,既發(fā)揮“知假買假”的積極作用,也有效抑制其可能產(chǎn)生的“副作用”。此外,對于那些通過篡改生產(chǎn)日期等非法方式要挾商家的行為,《解釋》也亮明了依法懲治的態(tài)度。
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準繩,不是被用來牟取私利的工具。我們相信《解釋》的出臺和實施,必將有助于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制度,進而保障好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同時也守護好社會公平正義。
(責任編輯:梁艷)